製造業企業工程建造指南施工單位不配合辦理廠房完工驗收及備案,製造業企業如何破局?

Factory Building
大力發展製造業已成為我國高品質發展的基石,而製造業企業的發展離不開工業廠房、辦公大樓等基礎建設的建設。 隨著國家鼓勵製造業發展的政策不斷推行,各地的工業項目正在如火如荼地開展建設,而項目的順利建成投產,對於製造業企業而言是重中之重。
但是,在目前法律體系下,工程建設仍屬於「強監管」的領域,受到報批報建、發包承包、品質、安全、環保等諸多方面的監管,作為項目建設單位的製造業企業及其主管 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在計畫建置過程中可能面臨許多民事糾紛、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責任的法律風險。 而相較於專業的地產開發商而言,製造業企業對於工業專案建設的經驗和專業程度相對不足,故實務上發生上述法律風險的幾率往往較大。
為此,我們基於已為多家製造業企業建造廠房、產業園區乃至總部大樓等基建項目的經驗,結合製造業企業在工程建設方面的特殊要求,總結了製造業企業在工業項目建設中所需 關注的重點問題和因應建議,以期能為製造業企業在專案建置中識別及緩釋風險提供協助。
一、「竣工驗收」漸成施工單位的談判籌碼
完工驗收及備案是建設單位將工程投產使用的法定前提條件,而完工驗收的辦理離不開施工單位的配合。 依照現行規定及實作要求,工程辦理竣工驗收至少需要施工單位配合對影響竣工驗收的缺陷進行整改、提供竣工驗收備案所需資料以及在竣工驗收資料上蓋章簽字等。
同時,在工程實務中,由於工程建設週期長、金額大、涉及主體眾多等原因,導致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常因工程價款、工期、品質等問題產生爭議。 基於專案推進的需要,雙方對於上述爭議往往會有反覆多輪的談判,但對於工程價款、品質、工期等涉及雙方核心利益的事項上,可能直至專案完工都無法達成協議。 在此情況下,由於完工驗收及備案是工程投產使用的最後環節,施工單位為在工程未決爭議談判中爭取主動地位,可能會以拒絕配合辦理竣工驗收及備案手續為籌碼,向建設單位進行 施壓,以期能獲得建設單位在上述爭議事項中的讓步和妥協。
具體到工業類項目中,由於製造業企業與施工單位的合作往往是“一錘子買賣”,缺乏類似地產開發商與其施工單位的長期合作機制和信任基礎,因此,在該類項目中,施工單位 為盡可能爭取最大利益,採取不配合辦理竣工驗收作為其談判手段的情形屢見不鮮。 而另一方面,專案按期投產使用對於製造業企業的後續生產經營計畫有重大影響,且製造業企業在與政府方的土地出讓合約中,也面臨著專案投產時間、稅務評估等方面的產業監管 要求,一旦專案延遲投產,不僅意味著生產效益減少,還會使製造業面臨對政府方的違約責任。 因此,在工業類項目中,施工單位拒絕配合竣工驗收對於製造業企業的利益影響尤其嚴重,往往導致製造業企業不得不“忍聲吞氣”,被迫接受施工單位的不合理條件。
二、製造業企業的因應策略及措施
考慮到施工單位拒不配合辦理完工驗收及備案對於製造業企業的重大影響,為了盡可能避免製造業企業陷入被動,製造業企業應對此提前準備預案並採取有效的應對措施。 結合我們在為工業類專案建設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務的經驗,我們建議製造業企業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應對:
1.未雨綢繆:在施工合約中對施工單位不配合辦理竣工驗收的違約責任進行明確約定
目前工程市場仍是「僧多粥少」的情況,在工程發包階段建設單位通常處於優勢地位,對於合約條款的擬定和談判有較強的主導權。 因此,為避免後續工程執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建設單位應盡可能掌握發包階段的優勢地位,在施工合約對履約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爭議問題盡可能地進行明確約定。 相應地,對於施工單位不配合辦理竣工驗收的問題,發包人在編制合約條款時,即應提前明確約定施工單位不得因項目中存在的未決爭議而拒絕配合辦理竣工驗收及備案手續(即將配合 辦理竣工驗收及備案作為一項施工單位的獨立義務),否則應承擔嚴重的違約責任,包括但不限於按逾期天數對施工單位處以較大金額的違約金處罰(具體金額可根據項目規模和合同 金額確定)、建設單位可另行委託第三方實施未完成工作等。
若後續施工單位採取拒不配合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的談判手段,則製造業企業可以依據上述違約條款,對施工單位處以違約金,且越往後拖延施工單位應承擔的違約金越多,以此 向施工單位反向施壓,並配合其他因應措施以促成雙方就工程爭議的整體和解。
2、有備無患:委託第三方單位代為實施專案的收尾工程
根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規定》的規定,工程竣工驗收的基本條件是完成工程設計和合約約定的各項內容。 但,如前所述,施工單位為向建設單位施壓,往往拒絕或拖延完成工程的收尾工作及驗收過程中的缺陷整改工作,進而影響工程的竣工驗收。 在此情況下,為避免受制於施工單位,實操中建設單位往往會委託第三方單位實施工程剩餘收尾工作,以使得工程實體達到具備竣工驗收的條件。
上述第三方代工的方式是建設單位應對施工單位不配合行為的有效手段,但上述代工方式通常會使建設單位產生額外費用。 為不影響建設單位的權益,上述費用需從施工單位的工程款中予以相應扣除。 但實務上,由於建設單位委託第三人代工的操作不當,常常使得其實際發生的代工費用無法從施工單位追回。 為此,建設單位在採用委託第三方代工的方式進行應對時,需在實際操作中註意以下核心問題:
(1)應在施工合約中明確約定建設單位可委託第三人進行代工的權利及其後果。
從合約角度而言,對於施工合約內的工程內容,應屬於該施工單位的實施範圍,施工單位可透過該部分工程的施工取得相應的工程款。 因此,如合約無另外約定,則建設單位一般不能單方面將合約內的工作再委託第三方完成,否則將構成對合約的擅自變更。 因此,為避免上述風險,建設單位應事先在合約中明確約定其在特定條件下(例如施工單位明確拒絕施工等)享有委託第三方進行代工的權利;同時,合約中也應明確約定建設單位 委託第三方代工後的後果,例如,施工單位應承擔因此發生的第三方費用以及相應違約金等。
(2)注意依合約約定履行催告、通知等義務,並保留相應的記錄文件。
依實操慣例做法,在建設單位委託第三人代工之前,通常應先對原施工單位進行催告、通知等,且需在施工單位經催告/通知而仍不履行相關施工工作的情況下,才允許 建設單位委託第三人進行代工。
因此,在實際操作中,建設單位應注意履行合約約定的催告、通知義務,而且還需結合施工單位的配合程度選擇合適的送達方式,例如現場簽收、郵寄、電子郵件發送、甚至微信發送等 ,並保留相應的簽收、郵寄記錄文件。
(3)注意委託第三人代工的工作內容的關聯性,以及費用的真實性和合理性。
實操中,對於建設單位提出由施工單位承擔第三方代工費用的主張,施工單位往往會從第三方代工內容不在合約範圍內、第三方代工所發生的費用不真實、不合理等方面 提出異議。
為此,建設單位應注意(a)在委託第三方代工的合約中,將代工的背景明確闡述,並指出代工工作屬於原施工合約的內容,以證明其關聯性;(b) 建設單位在委託第三人時應盡量選擇競爭性方式(例如招標、比選或詢價等),以「貨比三家」的方式來印證第三人代工費用金額的合理性;(c)在第 三方代工過程中及完成後,應注意保留第三方實際代工的完工記錄、工程量審核文件、工程款請款文件、發票、付款回單等文件,用以證明相關代工費用發生的真實 性。
3.主動出擊:採取其他針對性措施(例如兌付履約保函等)對施工單位的違約行為進行反制
從實操做法來看,建設單位針對施工單位拒不配合辦理竣工驗收的行為可主動採取的措施中,較為有效的主要有以下兩項:
(1)兌付履約保函。 從實務經驗來看,一旦建設單位兌付履約保函,對於施工單位與保函開立銀行或為其辦理保函的擔保機構的關係影響較大,且可能會對施工單位的徵信產生不利影響,進而影響施工 單位在其他項目中的保函開具,對其其他業務的開展影響較大。 因此,如果施工單位拒絕配合辦理竣工驗收,則建設單位可以其違約為由,要求兌付履約保函,並藉此向施工單位施壓,迫使其放棄通過不配合辦理竣工驗收及備案手續而獲取額外利益 的意圖,而使雙方回歸正常合理的談判狀態。
(2)暫停支付工程款。 施工合約通常會約定在工程完工驗收及備案完成後,向施工單位支付完工後的剩餘工程款。 在此情況下,建設單位可以基於合約約定,對施工單位行使先履約抗辯權,暫停支付剩餘工程款,以此向施工單位進行施壓。 但要注意的是,實操中施工單位往往會將回款壓力同步傳導至其下游的分包商、供應商,一旦建設單位不支付竣工後的剩餘款項,則可能因此被迫捲入施工單位 與下游分包商、供應商的訴訟、甚至可能引發移工討薪等群體性事件,導致建設單位屆時仍可能被迫需要先行墊付部分未到期的工程款。 上述風險的防範建議我們將其該系列文章的下一期進行重點分析介紹。
4.斡旋談判:透過建設主管機關的介入,爭取就雙方的爭議達成階段性解決方案,並在此基礎上由施工單位同意配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如前所述,工業類計畫能否依期完成,不僅影響企業的營收利潤,也會影響地方政府的稅收、就業、產業扶持等。 因此,如果僅因發承包雙方有爭議而影響項目的竣工投產,對當地的經濟也會產生不利影響。 在此情況下,建設單位可以尋求當地建設主管機關的介入,並在建設主管機關的支持下,與施工單位協商可行的解決方案。 實操中,常見的方案是在建設主管部門的協調下,雙方針對已達成一致意見的事項先行確認及處理,剩餘經協商仍無法達成一致的爭議事項由雙方約定後續處理機制(例如施工單位繼續 補充支持性文件、建設單位提供支付擔保、或由一方向法院起訴處理等),並在達成整體解決方案的基礎上,換取施工單位同意配合先行辦理竣工驗收及備案手續。
5.曲線救國:在建設主管機關的支持下,以「房屋建築安全性鑑定報告」取代施工單位的簽字蓋章文件辦理竣工驗收及備案
為解決施工單位拒絕配合辦理竣工驗收而導致工程無法投產使用的問題,目前工程實務中出現了以「房屋建築安全性鑑定」取代需要施工單位簽字蓋章文件的做法。 具體操作如下:
(1)工程品質未驗收的,建設單位可委託有司法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對房屋建築安全性進行鑑定,鑑定機構出具鑑定報告,結論為合格的,鑑定報告代替《建築工程品質監督報告》;
(2)人防工程未驗收的,建設單位可委託人防設施設備檢測機構對人防設施設備進行檢測,並組織人防專家對人防工程進行驗收,檢測報告和專家意見為合格的,由人防主管部門出具認可 文件或准予使用文件;
(3)消防工程未驗收的,建設單位可委託消防設施設備檢測機構對消防設施設備進行檢測,檢測和鑑定合格的,建設單位可以申請消防驗收,並補充提供檢測和鑑定報告;
(4)工程檔案未驗收的,建設單位應向城建檔案館移交工程檔案,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補交因糾紛問題產生不齊全的部分工程檔案,城建檔案館按特殊情形要求出具房屋建築工程 檔案接收說明書並明確發出檔案驗收的意見;
(5)建設單位提供上述資料後,主管機關核發房屋完工驗收備案證明。
但需要說明的是,目前僅有部分地方出台規定允許以「檢測鑑定報告」取代施工單位應簽署的文件資料來辦理竣工驗收及備案的做法,其他大部分 地方對此並無明文規定,能否採取上述做法仍更取決於建設單位與當地主管機關的具體溝通。
6.訴諸法院:如採取前述措施仍無法實現工程辦理完成竣工驗收及備案手續的,則建設單位只能訴諸法院要求施工單位履行相關義務
實操中,建設單位透過訴訟或仲裁方式要求施工單位提供配合辦理竣工驗收及備案手續的案件也較為常見,且司法實務中也存在建設單位的勝訴案例。
但是,由於訴訟或仲裁的程序較長,無法實現建設單位盡快辦理完成竣工驗收及備案手續的目的;而且,即便獲得法院和仲裁院的生效判決或裁決,具體執行“配合辦理竣工驗收及備案手續 」的判項時仍存在較大的障礙,例如施工單位告知遺失了相關施工資料、拒絕或拖延簽字蓋章流程等。
三、總結
工程竣工驗收是製造業企業將專案投產的“臨門一腳”,而該階段又恰恰是發包承包雙方爭議集中爆發的時刻。 因此,為了避免因為合約爭議影響工程竣工驗收,製造業企業在工程的發包階段、履行階段都需要做好相應準備並及時採取法律及合約賦予的應對措施,以有效破除施工單位濫用權利的困局 及維護自身權益。